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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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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
  2. 2.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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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9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說明書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