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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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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
  2. 2.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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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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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9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說明書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