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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
  2. 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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