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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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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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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主管機關
其預定施工日期。
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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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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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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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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