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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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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
  2. 2.開發行為基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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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基本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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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6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人口分布、當地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