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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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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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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
開發行為基地涉及
原住民
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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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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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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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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