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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基地特性說明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受影響地區植物之種類、群落與分布、動物之種類、相對數量及棲息狀況,分析將來因開發對生物數量及棲息地之影響,包括影響範圍及干擾程度等,並針對上述影響提出可行之保護或復育計畫。
  2. 開發行為在水域中施工者,應說明該水體之水生物、底質與水質現況,並分析可能之影響,提出減輕對策與維護管理或保育措施。
  3. 開發行為位於已開發地區或其開發行為基地經勘查認為植物生態貧乏或無野生物棲息環境者,以圖、相片等資料於書件中說明,得免進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調查及預測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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