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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行為屬墳墓、靈 (納) 骨堂、屠宰場、動物收容所、殯儀館、煤氣廠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易致當地民眾嫌惡者,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觀之規劃,並視需要規劃設置適當緩衝綠帶。 前項開發行為對野生動植物生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裁綠化應以原生植種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規劃原則,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屏障,規劃配置綠帶。第一項緩衝綠帶,應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開發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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