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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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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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強調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的規定。例如,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令,並且在環境品質的評估中,應採取更嚴格的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茲以環境保護法令相關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為例,根據最新修正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各項空氣污染源的排放標準、管制措施等有詳細的規定,並且要求各項污染源必須符合相關的排放標準,以保護空氣品質。這些法規的遵守,對於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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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