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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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統,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教、清理項目、能力,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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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開發行為產生的廢棄物應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統,並在委外清除、處理時提供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當地合格機構的能力調查,同時需註明最終處理地點的容量負荷。如果是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准的機構代為清除、處理,則需提供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的同意證明文件。如果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一併評估。 參考資料:“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最新版本 - 範例:根據上開列明的條件,如果一項開發行為產生了大量廢棄物,開發單位應規劃合適的廢棄物處理方案,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調查報告。 此問題條文內容是基於開發行為所產生的廢棄物處理的規範,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和限制,以保障環境衛生及資源再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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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