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51 條
開發行為因位於重要濕地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重要濕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同時因位於其他區位或開發規模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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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1條,當開發行為位於重要濕地時,若符合重要濕地主管機關認定的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則免除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若同時位於其他區位或開發規模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下,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這條規定的例子可以透過相關法令,特別是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和明智利用項目的認定來進行解釋。根據環評法第5條第2項規定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評法授權訂定的相關作業準則,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亦有進一步的說明和細目規定。因此,針對特定案例要判定是否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以及是否有其他區位或開發規模的情況下仍需環境影響評估,需參考具體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及有關作業準則的內容進行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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