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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場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機場興建。 二、興建機場跑道、跑道延長五百公尺以上或跑道中心線遷移。 三、機場之客運航廈、貨運站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四、直昇機飛行場等民營飛行場(不含專供綜合醫院緊急醫療救護使用之直昇機飛行場)之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八)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或每日起降二十架次以上。 五、航空器修護棚廠(不含位於已取得許可並營運之機場範圍內)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八)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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