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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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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者,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後,始得移動。 二、經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除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予許可或核備之事項,且應自行清除、處理。但需其他清除、處理專業技術部分,於開始清除、處理一個月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不在此限。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代為清除、處理部分,不得逾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營業額百分之三十。 三、經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但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之規定回收清除一般廢棄物,或受託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契約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 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場所、廢棄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 清除、處理之最低標準 (包括收集頻率、收集點及分類標準) 。 (四) 計價方計、有效期限及調整之方式。 (五) 依前款但書規定,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處置。 (六)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因自行停業或宣告破產時,對其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處置。 (七) 對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遞送聯單除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外,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清除廢棄物之三日內將第二聯影本另送清除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送交處理場 (廠) 簽收處理之三日內,將經處理機構簽收之第五聯影本分送清除機構及處理場 (廠) 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到廢棄物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並將第二聯影本另送處理場 (廠) 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清除機構如於接受廢棄物之同日即送交處理場 (廠) 處理者,得免送第二聯影本。 五、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第二項清除機構從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公告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清除業務者,其營運紀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情形,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者,並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清除業務依前款申報前季營運情形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名稱、地址、營業地點、設施所在地點、負責人及環境保護技術員。 (二) 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三) 委託事業機構或清除機構之名稱及其委託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形態、數 (重) 量、清除、貯存之方法、流程及日期;其採分類回收者,應檢附分類回收之廢棄物數量及其證明;其需輸出國外或大陸地區者,應檢附輸出證明。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七、處理業務依第五款申報前季營運情形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名稱、地址、營業地點、設施所在地點、負責人及環境保護技術員。 (二) 操作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三) 委託事業機構或清除機構之名稱及其委託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形態、數 (重) 量、貯存處理之方法、流程及日期;其採分類回收者,應檢附分類回收之廢棄物數量及其證明文件。 (四) 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日期、方法及地點。 (五) 環境監測結果。 (六) 最終處置之進場證明文件影本。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八、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十年以上。 九、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 (廠) 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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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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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第十條之一條文
  • 宣告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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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