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環境檢驗測定業務者,其有效期限與原許可證同,期滿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展延。
根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44條,已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環境檢驗測定業務的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其有效期限與原許可證同,期滿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展延。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及的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由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三至五月得申請展延。根據法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可以依法規定進行展延申請,以延長其許可的有效期限。 參考資料: - 環保署廢字第0990070977號公告 - 環保署廢字第0990070977A號公告 - 環保署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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