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開工,並於完工後試運轉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但有特殊原因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前項試運轉應於完工前一個月內,檢具試運轉計畫書向核發設置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申請。但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試運轉計畫書內容如左: 一、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二、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三、試運轉之廢棄物質、量及分析資料。 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五、各種污染排放物控制設備詳細說明。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很抱歉,我不知道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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