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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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評估機場營運產生之噪音影響,應依規劃之最大運量、飛航機種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並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分析主要及次要影響範圍及訂定防制對策。 前項噪音之影響範圍內,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宅或其他易受飛航噪音干擾之土地使用,開發單位如採取搬遷或其他補償措施,其處理方式及可行性,應先行規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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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律角度來看,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規定了開發單位對機場營運產生的噪音影響進行評估。根據此條款,開發單位應該依據規劃的最大運量和飛航機種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並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並分析主要和次要影響範圍,並訂定防制對策。此外,對於噪音的影響範圍內,如果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宅或其他易受飛航噪音干擾的土地使用,開發單位應該在採取搬遷或其他補償措施之前,先進行規劃評估。 這項條款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細則對於航空噪音的管理和控制有明確規定。舉例來說,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應包括空氣品質、水文水質、土壤等方面的現況調查,並且應考慮到機場周圍地區的噪音影響範圍,以及對周邊土地使用的影響。 此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這顯示了環境影響評估在開發過程中的重要性,並且需要嚴格依照法規進行。 綜合上述法條和相關條款的規定,開發單位在進行機場開發時應該非常慎重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且需要配合相關法規,確保周圍地區的居民和公共設施不會受到過度的噪音干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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