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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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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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工廠設立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工廠設立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的規定,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對於環境品質的評估,應使用更嚴格的約定值、最佳可行的污染防制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避免現有不符合環境品質標準的情況惡化。因此,在進行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時,應遵守上述法規的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由於我無法指定參考資料的具體數據和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特定的範例。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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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