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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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工廠內規劃焚化爐、掩埋場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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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的規定,工廠產生的廢棄物若要委外清除、處理,必須附上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的數量,並且要註明最終處理地點的容量負荷。如果是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機構代為清除、處理,則需要附上清除、處理容量足以承受的同意證明文件。此外,工廠内规划焚化炉、掩埋场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废物时,其环境影响应该包含在评估计划中。 根據環保署99年6月21日環署廢字第0990055678號函,提到三、又依本署96年1月4日環署廢字第0950102034號函釋示。這封函釋強調了對於處理機構其處理後所產生之物質、如於許可申請內容中敘明產品顏色、規格、用途及銷售市場等資料並經審核通過認定其為產品而可逕行使用者,應可認定非屬廢棄物,可不受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範。 此外,根據環保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針對地方主管機關及本署委託之審查機關於審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时应謹慎審理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的規定,強调在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计划书时,应確實針對產出物之用途及流向、製程技術及設施慎密審核,如事實为不具效用、效用不明或可能被拋棄,應為廢棄物。 根據環保署102年1月28日函,提到「因此,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之製程產出物,如已載明於廢清計畫書『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位,且詳細說明相關產品之成分、规格及使用用途等,並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後,應屬產品,且應與該等機構之許可證相關內容相同。」這表示在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後的製程產出物,如果已在廢清計畫书中明确标明为产品,经地方政府审查通过,那么应被认定为产品,而非廢棄物。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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