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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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影響評估應分預期輻射影響評估與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 前項預期輻射影響評估,係指正常狀況下,放射性核廢料之儲存或處理,對一般民眾及工作人員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係指意外事故狀況下,對環境與人員所可能產生之輻射影響。輻射影響評估應敘明輻射分析原理、程式之基本假設及功能限制、曝露途徑之建立與評估模式、程式結構與計算流程、輸入與輸出資料之說明、使用參數、分析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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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3 條主要是針對預期輻射影響評估與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做出明確的定義。在預期輻射影響評估中,應詳細敘明正常狀況下對一般民眾及工作人員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而在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中,則要考慮意外事故狀況下對環境與人員可能產生之輻射影響。該條還要求輻射影響評估應敘明輻射分析原理、程式的基本假設及功能限制、曝露途徑的建立與評估模式、程式結構與計算流程、輸入與輸出資料的說明、使用參數和分析結果等。 這些內容是根據法規所訂定的必要條件,用以確保對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進行全面的評估和分析。並且,根據資料顯示,在事件發生時,對輻射影響的評估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法規對此進行了詳細規定和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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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