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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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分析儲存或處理場所可能發生意外事故之型態及嚴重性,並評估其發生之可能性及對環境之影響程度、範圍,評估之影響期間,應分短、中、長期及其他潛在影響之期間。 前項意外事故之型態,包括輻射外洩事故、設備故障或操作錯誤事故、火災與化學爆事故、運輸工具事故及其他事故。 意外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應分通知與動員、事故評估與預測、疏散方式、搶救與搶修、防護行動及復原作業等予以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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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對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可能發生意外事故的分析與評估要求。其中包括意外事故的型態、可能性、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與期間等。放射外洩事故、設備故障或操作錯誤事故、火災與化學爆事故、運輸工具事故及其他事故都應被考慮在內。另外,對於意外事故的緊急應變措施也應進行評估規劃,包括通知與動員、事故評估與預測、疏散方式、搶救與搶修、防護行動及復原作業等。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在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時能夠全面考量意外事故可能帶來的影響,並提前做好應變措施的規劃。 參考資料: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條規定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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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