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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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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對其可能引起之二次污染問題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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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規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對其可能引起之二次污染問題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