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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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評估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營運及封閉階段核種外洩之風險性及其影響程度、範圍,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減輕或避免核種外洩之設計考量、公眾之輻射防護措施、工作人員之輻射防護措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輻射劑量顯示板之設置及其他有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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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7條,開發單位應對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的營運及封閉階段核種外洩風險性進行評估,并訂定相應的因應對策,包括設計考量、輻射防護措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輻射劑量顯示板等。在此項條文中,有關核種外洩風險性的評估與因應對策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由開發單位嚴格遵守並落實。 參考資料來自「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其中提及對於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的風險性評估,以及因應對策的擬定,這些評估與措施對於核廢料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也影響公眾和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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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