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中央政府應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技術協助、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並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民、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亦得視需要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2條,中央政府有責任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的國際合作和技術協助,同時進行工程技術和試驗研究,並且應當公開相關資訊以供國民和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需要辦理相關工作。這項法規目的是加強環境永續發展的國際合作,並提供相關資訊給各級政府和公民使用。例如,中央政府可以與其他國家合作進行環境技術交流和合作研究,同時也應當公開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和資訊,以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中央政府應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技術協助、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並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民、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亦得視需要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需主導國際合作及試驗研究等工作,引進先進國家之環境保護成果,以利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迎頭趕上世界水準。 二、地方政府屬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國際環境保護合作事務、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得依地方特性及需求,辦理地方性地球環境保護相關之國際事務。 三、環境是跨越國界,有些更是相互影響的。例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等。對於開發中國家,我國有必要協助其改善常地環境生態,促進環保外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中央政府需主導國際合作及試驗研究等工作,引進先進國家之環境保護成果,以利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迎頭趕上世界水準。 二、地方政府屬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國際環境保護合作事務、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得依地方特性及需求,辦理地方性地球環境保護相關之國際事務。 三、環境是跨越國界,有些更是相互影響的。例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等。對於開發中國家,我國有必要協助其改善常地環境生態,促進環保外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