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12 條
中央政府應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技術協助、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並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民、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亦得視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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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2條,中央政府有責任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的國際合作和技術協助,同時進行工程技術和試驗研究,並且應當公開相關資訊以供國民和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需要辦理相關工作。這項法規目的是加強環境永續發展的國際合作,並提供相關資訊給各級政府和公民使用。例如,中央政府可以與其他國家合作進行環境技術交流和合作研究,同時也應當公開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和資訊,以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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