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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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 2.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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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2條,環境被定義為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的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永續發展則是指在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這些定義是環境基本法的重要基礎,並指引著法規及判決的制定與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立法理由一、闡明環境及永續發展之內涵。 二、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包括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及人文史蹟等。 三、水係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海洋亦包括在內;濕地係動植物棲息環境之一。屬於自然生態系統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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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119 制定)
一、闡明環境及永續發展之內涵。 二、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包括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及人文史蹟等。 三、水係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海洋亦包括在內;濕地係動植物棲息環境之一。屬於自然生態系統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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