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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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