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3 條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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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了國家在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應當同時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這些發展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則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平衡國家的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求。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開發案在進行時,給某地區的自然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的破壞,破壞這些自然生態環境可能對當地的生態系統產生不可逆轉的影響。根據環境基本法第3條的規定,應該優先考慮環境保護,並尋找方法來減輕或防止這些不良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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