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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2.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3. 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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