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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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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2. 2.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3. 3.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 4條的規定,第一項明確指出,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的義務與責任,強調環境保護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而是全體國民與事業的共同責任。第二項則規定,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的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強調了污染者需承擔責任的原則。第三項則規定,當污染者或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強調了政府作為最終負責任的角色。 參考資料: 環境基本法第4條; "被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 這一段中,提及第4條第3項的原則,強調當污染者不明時政府負責的原則。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立法理由一、環境保護不能僅依賴政府,應由全體國民、事業與政府協同合作,也唯有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始得克竟全功。   二、為符合公平正義,同時貫做污染者負責原則,原由民眾共同承擔之環境污染責任,在污染者確認後。應向污染者追償,要求其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一、環境保護不能僅依賴政府,應由全體國民、事業與政府協同合作,也唯有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始得克竟全功。   二、為符合公平正義,同時貫做污染者負責原則,原由民眾共同承擔之環境污染責任,在污染者確認後。應向污染者追償,要求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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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基本法第 4 條規定:「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基本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基本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