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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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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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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