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署對於依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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