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環境保護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特訂定本準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8.26
廢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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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有關環境保護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依本準則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名稱應表明環境保護之旨並冠以「財團法人」字樣。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署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人姓名、所捐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三、法人之組織、目的事業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產生方式、改選及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組織、職權等事項。
六、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定。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前項第二款應附捐助人簡歷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關之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所列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設立財團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但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核准設立者,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應檢具左列書件一式四份向本署提出。
一、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地址、財產總額、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姓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人會議紀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
四、董事名冊及董事戶籍謄本:設有監察人者,其應具資料亦同:戶籍謄本可以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其未在國內設籍者,以身分證明文件代之。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須包括董事會成立、申請登記及通過申請書件等資料之決議。
六、願任董事之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亦同。
七、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八、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及第一年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 (含員工待遇預算表) 。
九、人事、會計及財務制度與其稽核制度。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署備查。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提報本署備查。
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其財務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並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冊與完備之會計紀錄。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年業務目標、計畫及預算書,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上年業務執行報告書及會計報告書,提報本署備查。
本署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檢查或通知財團法人提報左列各款事項,財團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設施及業務執行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8.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