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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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提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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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可以得知,環境保護署訂有「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其中第12條規定了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應開會的次數和提報會議紀錄的要求。根據該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的透明度和監督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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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