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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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本署,且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經本署核備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董事得於每次董事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但一人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董事之委託。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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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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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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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