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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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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本署,且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經本署備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董事得於每次董事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但一人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董事之委託。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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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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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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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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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3 條規定:「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討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