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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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但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核准設立者,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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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設立財團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但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核准設立者,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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