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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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七人至三十一人為限,且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其人數最高以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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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