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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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人姓名、所捐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三、法人之組織、目的事業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產生方式、改選及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組織、職權等事項。 六、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定。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前項第二款應附捐助人簡歷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關之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所列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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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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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