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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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署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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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署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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