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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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準則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名稱應表明環境保護之旨並冠以「財團法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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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3條,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名稱應表明環境保護的宗旨,並冠以「財團法人」字樣。 參考資料可以找到台灣環境保護署所訂有的「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根據這些準則,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名稱應確實反映環境保護的宗旨,例如以「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等字樣為名,並須冠以「財團法人」字樣以符合法規要求。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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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