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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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檢查或通知財團法人提報左列各款事項,財團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設施及業務執行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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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本署對於財團法人的監督權限,包括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檢查或通知財團法人提報設立許可事項、組織、設施及業務執行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公益績效以及其他事項。這些規定旨在防止財團法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 舉例來說,環境保護財團法人需要依法提報年度重大措施,比如對於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以及財務狀況的公開透明度。如果有任何不遵守規定或拒絕配合監督的情況,主管機關即可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以確保財團法人的運作符合法規並符合公益性質。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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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