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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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後,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有關文件報請本署核備,並於核備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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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法人登記後,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有關文件報請本署核備,並於核備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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