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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整治目標。 七、整治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 八、整治後之土地使用方式。 九、污染監測方式。 十、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一、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二、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整治期程。 十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
  3. 第一項第十二款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表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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