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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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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