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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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有關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的內容應包括提出者及污染場址的基本資料,污染情況的說明,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的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計畫執行期程,污染防治對策,安全衛生管理,以及緊急應變方式。這些內容都是在制定計畫時必須考慮的事項,以確保整治計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39號判決」中提到的內容,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應包括土壤挖除的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以及土壤回填的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這些細節性的要求都是確保整治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根據「環保署土字第1080008889號公告」,污染情況的說明是指提出污染防治計畫時必須清楚說明污染的來源和範圍,這樣才能有效制定相應的整治對策。 總而言之,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的內容應該是全面且具體的,以確保整治計畫的有效執行。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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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