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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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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 二、污染情況說明。 三、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 (一)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 (二)涉及土壤回填者,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污染防治對策。 六、安全衛生管理。 七、緊急應變方式。
  2. 2.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有關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的內容應包括提出者及污染場址的基本資料,污染情況的說明,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的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計畫執行期程,污染防治對策,安全衛生管理,以及緊急應變方式。這些內容都是在制定計畫時必須考慮的事項,以確保整治計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39號判決」中提到的內容,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應包括土壤挖除的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以及土壤回填的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這些細節性的要求都是確保整治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根據「環保署土字第1080008889號公告」,污染情況的說明是指提出污染防治計畫時必須清楚說明污染的來源和範圍,這樣才能有效制定相應的整治對策。 總而言之,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的內容應該是全面且具體的,以確保整治計畫的有效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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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