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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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管機關之環保單位應會同農業、衛生單位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管制區內種植特定農作物、畜牧家禽或家畜、養殖或採捕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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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所在地主管機關之環保單位應會同農業、衛生單位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管制區內種植特定農作物、畜牧家禽或家畜、養殖或採捕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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