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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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給水供水井,其管理者應每季採樣分析該水井之污染物濃度,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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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給水供水井,其管理者應每季採樣分析該水井之污染物濃度,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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