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9.0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開分頁 ›
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公告污染管制區前,得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至現地勘查確定管制區範圍。 經公告之污染管制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公告區域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必要時得設置圍籬,並於明顯處設立告示牌。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不得妨礙或拒絕。
4開分頁 ›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
5開分頁 ›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各級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中提出。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污染情況說明。 二、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方式。 三、污染防治對策。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7開分頁 ›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10開分頁 ›
所在地主管機關之環保單位應會同農業、衛生單位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管制區內種植特定農作物、畜牧家禽或家畜、養殖或採捕水產動植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9.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