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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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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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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