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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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公告污染管制區前,得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至現地勘查確定管制區範圍。 經公告之污染管制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公告區域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必要時得設置圍籬,並於明顯處設立告示牌。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不得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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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3條,所在地主管機關在公告污染管制區前,可以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至現地勘查確定管制區範圍。一旦公告了污染管制區,所在地主管機關就應該依據公告區域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必要時得設置圍籬,并在明顯處設立告示牌。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不得妨礙或拒絕。 舉例說明:根據環境保護署的相關公告文件,當污染管制區範圍確定後,在公告後的勘查和設置圍籬告示牌的過程中,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不得拒絕協助和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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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