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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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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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制區。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公告管制區的範圍,並且依據這些規定進行管制。 範例:依據環境保護署所公告的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主管機關根據土污法第 2 條之規定,對該場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範圍進行公告,並採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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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