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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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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制區。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公告管制區的範圍,並且依據這些規定進行管制。 範例:依據環境保護署所公告的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主管機關根據土污法第 2 條之規定,對該場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範圍進行公告,並採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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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