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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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中提出。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污染情況說明。 二、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方式。 三、污染防治對策。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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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5條的規定,任何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的行為都需要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並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執行。同時,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污染情況說明、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方式、污染防治對策、安全衛生計畫以及緊急應變計畫。 舉例來說,曾發生過的一個案例中,有一家公司在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和回填的工程,但未事先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並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該公司因此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來自法規文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中的第 5 條,以及該法規所衍生出的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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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