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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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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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7條的規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進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以及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這些規定主要是要求在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對於新的建築物或設施的建造,以及進行開發行為前,必須先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標準,以確保不會對居民健康和生活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參考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7條 - 環境保護署公告,依據最新修正法規公告,對於土地利用行為之限制及相關審查標準進行明確規定。 範例:在某土地污染管制區內,有開發商計劃興建新的住宅區,該開發商必須先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辦法第7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完成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經核准後才能進行建設。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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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