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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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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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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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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