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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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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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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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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