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4.24
廢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範圍。二、影響環境評估: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包括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估。三、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之優先順序。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各受污染含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整治場址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者,須調查其公告範圍內之地表水體污染情況。
本辦法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SL1)、污染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SL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SL3) 。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SL)=SL1×SL2×SL3/1500,SL 最高為 10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本辦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GW1)、污染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G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GW3)。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GW)=GW1×GW2×GW3/ 15000,GW 最高為 10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本辦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SW1)、污染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S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SW3)。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SW1×SW2×SW3/3000,SW 最高為 5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本辦法各種污染途徑影響評分,應依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之結果計算。
本辦法處理等級評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SL) 、地下水污染途徑總
分 (GW) 及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 ;
┌───────────
│ (SL)^2+(GW)^2+(SW)^2
處理等級總分 (TOL) : │───────────
\/ 3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先順序。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檢討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方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4.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