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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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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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土壤污染範圍的調查應根據場址土壤的特性和污染物的性質來規劃調查方法、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和佈點數目、採樣頻率、以及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上面需標示場址範圍、採樣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以及污染範圍。必要時也應該在圖上加註污染源的位置和範圍。 這條法規的內容在於指導在進行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時應該如何進行,以及在調查完成後應該如何呈現調查結果。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調查的全面性和準確性,並將調查結果清晰地呈現出來,讓相關單位能夠清楚了解土壤污染的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修正前土污法第12條、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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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