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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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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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整治場址的污染範圍調查時,應填具包括以下基本資料:場址名稱、場址位置、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場址配置圖、污染源是否清除、污染源描述、土壤污染範圍調查、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這些基本資料的填寫對於了解整治場址的污染情況及對環境的影響至關重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廠區被指定為整治場址,主管機關在進行污染範圍調查時,需要填寫場址名稱、位置、所有人資料等基本資料,並且檢查周圍一公里內的土地使用分區類別,以及進行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範圍調查,以全面了解污染情況及對環境的影響。這些資料的填寫有助於有效評估整治場址的污染情況,並制定相應的處理等級評定方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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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